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官网(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admin 30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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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一股科员是什么概念?

质量安全监督站是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工程正式开工前要到此部门进行报监督,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也是要通过此部门。

1.负责对市、各区、县级市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2.受市建委委托,负责监督检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建设质量行为及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的工作;

3.负责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4.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5.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承办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办公室、执法检查部、技术管理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

三、人员:站长,科长,科员等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土木工程、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为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安监站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

市安监站设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考核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市安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申报企业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四)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

(六)对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情况;

(八)配合市建委、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九)及时汇总填报工伤统计报表。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监站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安全受监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办理施工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经市安监站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市安监站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评定结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审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电力设施及地下管线资料;

(二)拆除建筑物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计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开展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安全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应经市建委进行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施工安全负第一责任。第四章 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及现场管理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

2022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会被撤销么

不会。根据查询2022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资料得知,2022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会被撤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及相关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包头市安监局官网什么时候恢复考试

包头市安监局官网4月13日时候恢复考试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恢复了操作证的考试了,你可以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那个安监部门。他们下属都会有一些合作的机构

安监局操作证报考资料:身份证,照片,毕业证或者户口本本人页。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定于3月21日起恢复机动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业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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