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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3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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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

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第五条 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小区规划管理第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第九条 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计委、城建、公用、房地、环保、消防、电力、电信、教育、公安、网点等部门共同审查会签,保证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整体建设协调发展。第十条 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第十一条 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第十四条 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 招标,确定开发单位。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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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网是不是建委的网呀,如果是需要要个电子狗,就是像U盘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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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用地公示过期了怎么查看

长春市住宅用地公示过期了可以直接去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只需要在网站上输入小区名称、预售证号、开发单位、项目地址的其中一个、就可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您所购买的小区产权信息。

供水、培训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内设机构简介

(一)处室设置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2、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协管市、区城维费开支范围内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事调动事宜。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3、综合调研处

负责全市建设事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全市市政、公用、建筑、勘察设计等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要点,并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负责建设系统情况的综合和相关工作的联系;负责信息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4、法规处

负责拟定全委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及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备案;负责全委法制宣传与执法人员培训;负责承办全委行政复议;参与涉及法律、法规重大信访的接待。

5、计划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维护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确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建委系统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拟定城市基础设施新建、翻建、改造、大修、维护项目的投资计划;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

6、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提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指导全市重点工程及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的建设;协调重点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参与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参与或主持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汇总上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7、建筑工程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建筑工程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单位、建筑安装行业及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重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合同审核备案及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建筑业统计;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审核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发展战略,拟定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和管理;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负责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勘察设计、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村镇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负责统计报表及档案管理。

9、对外经济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设事业对外经济工作的统一联系和管理;负责建设事业引进外资、利用内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统计;负责建设事业对外投资和对外建设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的管理;负责“三资”企业和利用外资项目在报批、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10、勘察设计管理处

负责制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新建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因设计出现问题的处理及参与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管理;负责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核登记;负责认定节能建筑和收取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并确定投向使用。

11、抗震防灾办公室(市抗震防灾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负责既有房屋、设施、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参与重要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及评估,负责震区危险工程的抢险、排险和房屋设施抗震鉴定;负责抗震综合统计工作。

12、市政管理处

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市政维护、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政维护标准、维护定额,参与管理维护专项资金;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负责涉及市政管网和道路建设的审查会签;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市政设施的突击任务。

13、市容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容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市容管理的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评价;负责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的审批、收费及全市区街牌匾、广告、门面装饰、占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美化、净化、亮化、标准化的实施和检查;负责“门前三包”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14、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和省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环卫投资方案,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和调整清扫、清掏、清运、除运雪的经济技术定额;负责全市环卫设施、设备任务量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全市除运雪工作。

15、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城市客运管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城市客运管理的法规、规章,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客运线路和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客运市场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城市客运行业的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客运工程立项和竣工验收;负责站务设施、营运标志管理;负责拟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营运票价和收费标准。

16、供水管理办公室(市供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城市供水、节水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的法规、规章,制定规划区内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协调指导自来水的供应管理,监督检查供水材料、器具使用、水质及服务质量;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申请停止供水的审批;制定单位用户用水量最低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供水价格;组织指导供水企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负责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17、燃气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城市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城市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燃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组织城市燃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负责液化石油气市场、燃气器具的检测及市场管理;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验证;负责监督燃气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及燃气行业服务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处理燃气事故和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18、科学技术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关于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创新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市政、环卫、园林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发项目方案技术论证、设计的审批;负责组织全市建设行业新技术的开发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的实施和墙体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科研、技术情报管理工作;联系土木建筑学会、市政学会、协会。

19、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专家评委资格;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审查管理,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0、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按党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机关党委

按党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属单位

直属单位14个。

1、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住宅与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

2、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3、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长春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处

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

5、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主要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提供见证服务。

6、长春市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

主要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7、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8、长春市城市科学研究所

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研究与论证。

9、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城市市政供水管网内日用水5立方米以上单位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的管理工作。

10、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

11、长春市路灯管理处

主要负责城市路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2、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主要负责城市垃圾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3、长春市建筑职工业余大学(建设职工培训中心)

主要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14、长春市建设技工学校

主要负责建设行业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要想了解更多,请照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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